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商事主体信用监管体系,我市近期出台《珠海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5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标志着我市商事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彰显社会化监督和管理新格局。
《珠海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一项关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办法》共分39条,涉及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使用、维护等方方面面。
首先,《办法》明确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义务提供主体。《办法》明确,珠海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商事主体是信息提供的主体。其中,从事社会公共事务服务的商事主体如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纳入信源义务主体范围;二是强调了对重点领域商事主体的信用约束。《办法》考虑到国家绿色发展、协调发展理念和与百姓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强调了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性,明确需要切实加强对这些重点领域商事主体的信用约束;三是规定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范围。包括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执法监管,消费评价,认证认定,警示提醒,信用状况信息,经营管理等事项涉及的信息。其中,多数信息要求强制性共享公示,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依法查阅已经共享公示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
《办法》还规定了丰富、全面、客观、动态的信用信息来源。借鉴港澳地区和国外发达国家的信用现状和立法实践,《办法》规定的信用信息的来源不仅包括政府类的信息,中国体彩网的是来自商事主体自身的信息、交易活动的信息和第三方评价信息。信用信息来源更加丰富、全面、客观、动态。各种信息来源的法律地位平等,并且统一归集到商事主体名下。
此外,随着《办法》的实施,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将把商事主体的商事行为信息在统一的公示平台上进行对外公示、客观评价,倡导鼓励培植信用中介,引入第三方评估,从而实现社会公众参与、商事主体自律、行业协会监督、行政部门管理共治的社会化监督和管理新格局。
(来源:2018年6月14日珠报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