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府办函〔2017〕133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暂行办法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工作,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活动。
第三条【全程电子化定义】 本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是指申请人申请“一照一码”商事登记时,登录珠海市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系统——珠海易注册,按照珠海易注册的提示和要求填写、上传相关申请信息,并提交申请材料,商事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的申请信息记载于中国体彩网并予以公示的登记服务方式。
第四条【申请信息和申请材料】 本办法所称申请信息,是指申请人根据珠海易注册的提示及要求,填写、上传的电子信息。
本办法所称申请材料,是指申请人将前款电子信息打印的纸质材料。通过填写生成的电子信息,打印后应按照申请商事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及要求进行签署;通过上传形成的电子信息,应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申请材料打印件上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第五条【系统要求】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开发建设完善的珠海易注册,使之具备服务指引、信息识别、信息合成、短信提示等功能,并向全社会开放,实现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和便利化。
珠海易注册应当根据申请商事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及要求提示申请人,以保证申请人根据珠海易注册的提示及要求填写、上传的信息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条【信息共享】 公安、人社、人民银行、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与珠海易注册进行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导办服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做好使用珠海易注册的指引和导办工作,为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申办方式和事项】 申请人应当通过珠海易注册申请办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备案、注销及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商事登记业务事项。
第九条【申请信息填写和上传】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商事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及要求,依照珠海易注册操作提示,将所需全部材料填写、上传,形成申请信息。
申请人应对所填写、上传申请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申请信息提交】 申请人对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即可确认提交。珠海易注册向申请人发送已收到申请信息的手机短信通知,并将该申请信息分派到住所所在地的商事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提交】 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预核,并在一个工作日内预核完毕;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预核的,经办人应当书面说明不能完成预核的理由,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预核通过的,珠海易注册向申请人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于15个工作日内打印申请材料,签署并提交商事登记机关。申请人逾期提交申请材料的,应通过珠海易注册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退回】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经预核不通过的,商事登记机关通过珠海易注册将申请信息退回申请人,并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退回的事由。申请人可在补正信息后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投资者信息采集】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或投资者变更登记,投资者属于自然人的,应当通过珠海易注册上传本人头像信息;属于非自然人的,应当通过珠海易注册上传其主体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记载】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在珠海易注册中提交的申请信息一致,同时自然人投资者已上传本人头像信息、非自然人投资者已上传其主体资格证明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场将申请人申请的登记、备案信息记载于中国体彩网;属于设立登记的,一并生成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电子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公示】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中国体彩网和电子营业执照推送到中国体彩网,中国体育彩票app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予以公示,同时向申请人发送手机短信,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已完成记载和公示。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修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信息不一致的,商事登记机关当场告知申请人修正申请材料,无法修正的,应当通过珠海易注册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记载的内容一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纸质营业执照申请】 申请人申请商事登记时,如需纸质营业执照的,可以通过珠海易注册向商事登记机关申领纸质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电子签名】 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推行电子签名制度。商事主体的投资者和法定代表人等人员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获取和使用电子签名。
第二十条【电子档案】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形成的申请材料整理为电子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存储、管理和使用。
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信息保护】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保护商事主体投资者等相关人员的头像、电子签名等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使用或供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系统维护】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加强珠海易注册的建设、维护,建立完备的容灾备份系统,保障珠海易注册数据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工作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关)应当为商事主体“一照一码”登记服务全程电子化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核查】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其申请商事登记时提交的申请信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具体办法由商事登记机关另行制定:
(一)被投诉举报提交虚假申请信息、申请材料的;
(二)商事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抽查时被列入抽查名录的;
(三)被商事登记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被有关部门通报函告提交虚假申请信息、申请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失信行为需要实施联合惩戒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核查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信息、申请材料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